市水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按法定职责办理各类事项时,必须按规定和要求,限时办结。具体时限分别为:
1、公文办理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结。需要办理的收文,防汛办应及时会签并送领导批示。承办科室应当按照领导批办要求及发文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科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科室)办理的,原承办单位(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1日向交办的领导或单位说明原因;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按相关业务要求按时办结。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发文。
2、对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应按相关业务要求按时办结。
3、各科室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应按相关业务要求按时办结;对基层单位上报的审批、呈批事项要按相关业务要求及时办结。
4、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限办结,无规定时限的按《信访条例》规定自受理信访案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按规定程序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按《信访条例》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交办机关。
5、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
6、局机关要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纪律处分。
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水许可、入河湖排污、填堵城市河道沟汊、洞庭湖区河道、江河(含洞庭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等为12个工作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水利工程防洪规划、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建设项目、防洪大堤堤顶、蓄洪区避洪、洪泛区内非防洪建设、水利工程开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库管理、水库大坝注册、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设立水利旅游等为15个工作日;河道范围内采砂、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等为5个工作日。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管理,交办审批事项的总时间为1个工作日,其它时间为审核和办理时间(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包含在内)。因遇到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时限延期的,科室应及时报告窗口,窗口及时报告市政务中心,并向当事人说明。凡无正当原因致使审批时限延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