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根据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对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规定职责,造成行政管理障碍的过错行为,进行问责与责任追究。问责的种类有: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责令辞职、责令调出单位或调换岗位、给予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水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1、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事项;影响单位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单位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3、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4、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5、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押金,以及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行为。
6、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7、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
8、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局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局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对投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将对有关人员坚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