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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
 
 
常德市水利局行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监察室负责投诉事项的管理、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投诉要做到有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记录或书面投诉件的登记,仔细分析,认真处理。

第三条、凡涉及我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行政效能、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均可进行监督投诉。

受理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正确受理服务对象的行政许可或其它服务事项申请的;

    (二)、由于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对办理质量不满意的;

    (三)、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办结行政许可其他服务事项申请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

    (五)、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不好的;

    (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七)、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行为的;

(八)、工作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

    第四条、市水利局行政投诉受理电话:(073625568262556822;行政投诉网址:cdssljjcs@126.Com;行政投诉举报箱设机关传达室内,将有专人开箱受理。

    第五条、投诉反映工作人员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九)、对投诉的一般性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显著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十)、对投诉较为严重的问题,除通报批评外,建议对其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情节严重的,经查确有问题的,进行行政告诫,建议给予行政处理;

   (十二)、对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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