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考核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绩效考核,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的管理制度,以此作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原则;
(四)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五)群众公认原则;
(六)合理奖惩原则。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对象是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和水利厅交办的重点工作,完成相关工作情况;
(二)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完成相关工作情况;
(三)本职岗位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和突发性、紧急性任务完成情况;
(四)思想政治表现和勤政廉政情况;
(五)服务对象投拆、群众测评情况。
第六条 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及人事科、纪检组(监察室)、水政科、办公室、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熟悉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热情到位,群众反映好,清正廉洁,工作质量好,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比较熟悉业务,办事较为规范,工作比较主动,遵守纪律,服务态度好,群众比较满意,工作质量符合要求,工作成绩明显。
基本称职:业务不够熟练,能服从领导安排,工作质量基本符合要求,工作表现不突出,有工作差错或者群众投诉,工作不主动,业绩不明显。
不称职:不熟悉业务,工作闲散,办事拖拉,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有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政纪律的行为,群众投拆和不良反映较多。
第八条 绩效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工作记实和自评。每日局机关工作人员将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工作进展程度如实记载在《考核记实手册》上,月底进行小结,作出自我评价。
(二)分级考核。每月底被考核人的直接分管领导认真检查被考核人《考核记实手册》的填写情况和自评情况,并结合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在被考核人的《考核记实手册》上写出评语,签署考核意见,并与考核人进行谈话,反馈当月考核结果,每季度局机关各部门(单位)指派专人填写好本部门(单位)绩效考核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年底交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一份留存备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考核领导小组随时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纪律、服务态度、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督察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定期考核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定期考核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1、年度述职。被考核人认真如实撰写工作总结报告,全面反映本年度德、能、勤、廉等五个方面的情况,以科、室、站为单位进行年度述职。
2、民主测评。根据测评对象的全年工作表现和述职情况,按照《常德市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要素和测评标准》和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测评。
3、确定绩效考核等次。各部门(单位)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和年度测评结果拟定被考核人绩效考核等次,登记在绩效考核汇总表中,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并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有《常德市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行为的,定期绩效考核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是确定局机关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从定期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人中产生。
(二)定期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人员,年度考核相应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奖励与年终考核奖励相结合。
(一)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并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根据优秀等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定期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不能作为年度各级各类评为表彰的推荐人选,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复核申诉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对绩效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向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