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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
 
 
常德市水利局岗位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机关建设,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是在局机关中实行的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所分配的岗位上履行一定义务和承担一定责任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分明;

(二)权责一致、任务明确;

(三)逐级负责,分级督促;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一)处级以上干部的岗位责任,由局领导分工确定。

(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确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工作任务、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责任和共同要求。

(一)工作任务。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具体职能业务和必须完成的任务。

(二)工作权限。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行使的权力。

(三)工作标准。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时在质量、数量和时限上的具体要求。

(四)工作责任。对工作人员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学习效果、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五)共同要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第七条  岗位责任实行“AB角制”。每个职位明确AB两个责任人,当A角因故不在位时,必须由熟悉该项工作的B角负责受理该项工作。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是考核工作人员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主要依据。考核奖惩具体按《常德市水利局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岗位说明。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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