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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
 
 
常德市水利局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局机关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向服务对象承诺时限办结。

本局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有关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具体的办结时限,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

列入限时办结的事项由办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由局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对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明确办结时限;各承办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局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

第四条  本局所受理的上级机关或领导的“特急件”、“批办件”、“督办件”应当按照来文要求的时间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收到“特急件”、“批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报送交办机关或领导。区县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单位上报的紧急请示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公文中,需要有关科室、站会签的,会签单位收到拟定公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局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办理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第四条中的“特急件”、“批示件”、“紧急请示件”应当随到随办。

接到市直有关部门会签文稿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核稿提出修改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对文稿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按协商确定后的时间办结。

第六条  办理各类督办件和批办件等公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告分管局领导,并提前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反馈。

第七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虽不属行政审批的行为,但已向社会公开承诺了办结时限的,也要限时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水许可、入河湖排污、填堵城市河道沟汊、洞庭湖区河道、江河(含洞庭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等为12个工作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水利工程防洪规划、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建设项目、防洪大堤堤顶、蓄洪区避洪、洪泛区内非防洪建设、水利工程开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库管理、水库大坝注册、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设立水利旅游等为15个工作日;河道范围内采砂、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等为5个工作日。市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管理,交办审批事项的总时间为1个工作日,其它时间为审核和办理时间(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包含在内)。因遇到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时限延期的,科室应及时报告窗口,窗口及时报告市政务中心,并向当事人说明。凡无正当原因致使审批时限延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水事违法行为或接到水事违法行为举报的,有关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立案的,同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承办部门调查取证,并在4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结。重大复杂案件,经局领导决定,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于调查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机构审查,报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审定后由局长签发。

第九条  本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本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上级机关或领导转办的群众信访件,如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30日内办结完毕。因情况复杂难以在30日内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办结时限届满前3日内写出书面说明,经局领导同意后向转办机关或领导说明原因,并告知办理进度,提出办理的时间表。

对署名群众信访件,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在30日内办结完毕。因情况复杂难以在30日内办结完毕的信访事件,承办部门要向信访人或局办公室说明理由,提出办理的时间表,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结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对来电、来访,如果询问的内容已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关人员当即作出回答;如果是尚未确定的,应当仔细作出说明。对来函、来信,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非本承办部门的业务范围,在当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人事调配,由局人事科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局党组研究,并按有关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的,由局人事科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需要由本局出具政审和资质、资信、身份等证明文件的,一般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投诉受理和综合协调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局受理的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属于我局受理的投诉,应当根据投诉内容和内设科室的职责范围,2日内将投诉转呈有关局领导阅示或直接转交有关科室处理。

承办部门应当于7日内对投诉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报告分管局领导。投诉最终处理决定由局领导审定签发,重大投诉事项由局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或送达投诉人,无法告知或送达投诉人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局监察室是本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和案件投诉的受理和协调处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相关投诉事项,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六条  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局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局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局监察室提出申诉,局监察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局监察室申请复审,监察室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七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20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部门提出,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回复。

第十八条  审计书通知要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意见书或征求意见书规定期限终日后,3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处理不服的,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辩。局监察室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81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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