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以便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促进依法行政、接受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事项基本范围
(一)水利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由水利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水利局规范性文件。
(四)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五)根据规定可以向社会发布的全市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六)由本局负责实施的有关规划。
(七)本局制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八)水利行业技术标准。
(九)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及救济途径。
(十)水利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开办事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公开
凡申请到市水利局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报批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除新建水库和病险水库治理及国家另有规定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大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报中央审批,中型项目报省审批,小型项目由市局审批。
需报省审批立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初审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按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要求转文呈报。市际边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省厅审查。需报水利部的专项规划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利局组织初审后报省水利厅审批呈报。
中央审批立项的大型项目开工报告报国家审批下达。省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开工报告按《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市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开工报告参照《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水利局在安排项目时,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局领导研究决定,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工程项目。项目技术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局总工程师严格把关,重大方案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局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公开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坚持“保安全、保重点、保效益”的目标,实行分级负责。市级项目的投资以争取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市级给予适当补助,或者申请中央投入或补助。市里对享受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县(市)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照顾。
水利局负责掌握安排的资金,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局机关计划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报局主要及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属临时追加的工程经费,10万元以上的报局主要及分管领导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局长批准。
水利资金拨付一律由用款单位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对上级下达到水利部门的资金安排,由相关业务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领导批准,局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后拨付。预算外资金严格按局党组批准的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后拨付。紧急情况(如特大防汛抗险期间)可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先拨款后补办有关手续。
(三)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公开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归口管理。向国家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省级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计划,由两家联合上报。
年度投资计划或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由水利局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审核联合批准。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公开
水利基建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合理承包、严格验收、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及时公布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质量要求、具体招标办法,公开招投标环节,公布中标结果,严禁私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把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工程建成后,由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水利部门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五)水利局信访接待公开
从事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文明礼貌。凡属一般公务和来访,由局办公室接待或申请相关部门熟悉情况的同志接洽。如反映的问题重大,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需要局领导出面的,应提前做好安排。凡不属本局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按其内容及时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对于揭发、检举、控告性质的来信来访,要保守秘密,防止打击报复。上级机关和其它单位转来本局需要答复的人员或信件,应及时处理,及时给予反馈。对来信来访人员意见要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年终送档案室归档。
(六)水利局行政许可公开
根据需要,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依法从事涉水事务的行为,可以向水利局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窗口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的,在受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转交承办部门审查,并负责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催办。行政许可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由局办公室确定牵头承办单位。本局对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定程序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本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承办部门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本局实施行政许可应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常德市水利局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依法延长办理时间,并由局行政许可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
(七)水利局人事公开
人事部门在办理招聘、竞争上岗、学生录用、转业、退伍军人安置手续时,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外公布有关政策规定、名额、范围、对象及条件、考试考核有关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公开办理结果。做到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准利用职权搞特殊;不准任意降低条件;不准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职称评定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与程序认真进行评审,公布评定范围与条件,考试考核办法,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做到公正、合理,不许拉关系,投人情票,不许降低标准搞特殊照顾。
(八)水利局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公开
水利局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举行听证会;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四条 公开办事的形式
公开办事要采取多种形式。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大厅显示屏)、会议、情况通报、张贴公告、通知、下发文件、常德市水利信息发布网等形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要通过公开栏、张贴公告、通知的形式,最直接地让人民群众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咨询活动或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宣传报道。公开事项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发布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布。
第五条 公开办事的组织领导
局机关成立公开办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公开办事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综合性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公开。公开的内容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公开。
任何人员和单位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水利局相关部门与个人提出批评意见,及时反映情况。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协助局办公室共同搞好公开办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进行查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