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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
 
 
市水利局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市水利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 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 全市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 由市水利局负责实施的规划;
  () 水利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 市水利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一)水利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水利局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下列事项免于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五条 水利局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公示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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