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市水利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一) 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 全市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三) 由市水利局负责实施的规划;
(四) 水利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发生、处置等情况;
(五) 市水利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一)水利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水利局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下列事项免于公示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利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五条 水利局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公示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