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水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水利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市水利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水利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市内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高校或市外的有关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水利决策专家咨询实行专题咨询。专题咨询组由市水利局根据咨询内容,从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全市水利发展重大战略的咨询;
(二)对解决水利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的咨询;
(三)对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的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科室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科室提出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三)所涉及科室向专家咨询组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四)分管局领导组织召开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分管局领导和所涉及科室根据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市水利局。
第七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我市水利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