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市水利局集体决策行为,提高水利局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水利局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局领导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三条 市水利局重大事项是指:
(一)涉及全市防汛抗灾、水利建设和水管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水利工作中、长期项目资金规划;
(三)全市水利工作年度重大项目资金计划;
(四)市水利局机关人事调整、局领导分工;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的年度重大中心工作任务;
(六)涉及全市(局)水利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数以上局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市水利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
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水利局主管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水利局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局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或常务副局市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局长或常务副局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第四章 议事记录规范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
第七条 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非重大事项不在此列。
第八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局长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