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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议
 
 
常水利案字(2007)第33号A类
  

 

李客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上解南昏电排农村水费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确实应该减轻农村农民负担,但是农村水费不是其它税费,而是象农药、化肥一样,是农业生产成本,不在减轻(减免)之列。

二、关于城区面积变化的问题,2005年3月,市水利局排灌站组织南昏电排站和武陵区水利局相关人员对武陵区6个受益乡镇进行了实地调查,并且和武陵区水利局及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此事召开过三次协调会议,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共同协商,最后同意核减受益面积16030亩,共计排涝水费13.78万元。其中河伏乡核减面积3291亩,计水费8.74万元;东江乡核减面积1795亩,计水费8.43万元;东郊乡核减面积1647亩,计水费3.30万元;丹洲乡核减面积1580亩,计水费13.36万元;护城乡核减面积2657亩,计水费2.28万元;南坪乡核减面积5060亩,计水费16.06万元。常水发[2005]53号文件已经作出批复,核减武陵区农村面积共计16030亩,水费已由原来的65.96万元核减到52.17万元,而且一定五年不变,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武陵区城郊结合部的五乡一镇的问题,在计算受益面积时已充分考虑,而建设局已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了城建部分应当负担的排涝水费,再将农村水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肯定不合理。

感谢您对我市排灌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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