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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议
 
 
常水利案字(2007)第28号B类
  

 

彭久媛、梁红霞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你们反映的农村饮水安全的几个问题属实。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市列入国家2006年—2015年10年中建设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为131.86万人。市政府为了加快农村饮水不安全工程进度,计划从2007年起,力争5年内解决100万左右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使其供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用水量达到《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中共常德市委常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拓宽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资金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机遇,力争每年国家投入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资金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纳入国家2007年至2011年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每个户国家投入40%,省、市、县各投入15%,农户自筹15%。未纳入规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市、县两级财政1:1的比例投入85%,农户自筹15%。市、县两级政府年初将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07年全市解决2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改水”的原则,充分依托现有自来水厂,辐射延伸管网,发展近郊村镇自来水用户,避勉重复建设,按地理区域划分,在平湖区,对地表水污染严重的地区,合理开采地下水,严格水质化验,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在山丘区,对地表水水质较好,水量充足的地方,优先选择取用地表水;对水源水质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地方,选择合格水源打井取水。按人口密度划分:对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优先采用集中供水方式,对人口相对分散的村镇采用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方式。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水源保护,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防止超采地下水造成水量不足,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要依法从严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排放污水、投入肥(药)、倾倒垃圾等危害水质的活动。

感谢你们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关心支持。

                                                       

                                                     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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