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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议
 
 
常水利案字(2007)第15号B类
  

 

陈才贵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调减湖区农民水电费负担的建议》收悉,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通过初步调查,我们认为你们反映的牛鼻滩排区水费征收情况是基本属实的,需要向你们说明的是:牛鼻滩、韩公渡镇所在的八官垸垸老田低,仅排渍费用就要达到《常德市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7号)文件指定的排渍费上限,除此之外,还有抗旱费、排洪费两项费用,最后确定40元/亩的收费标准,这基本上还是合理的。但二级排另收水费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如你们所说,翻番有余,更不应该,应当纠正。

2、排灌费用的征收标准取决于排灌水成本,与相应泵站的开机数量、开机小时、泵站效率、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相关,故存在地域差别、行政区划差别是可能的,这点还需得到你们的谅解。

3、关于你们提出的调减农民水电费负担政策的问题,我们正在向国家反映,争取国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调减农民水电费负担,但在国家没有支付水电费之前,根据排灌运行的成本核算,规定30元/亩,是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结果,如在此基础上再调减,将不能确保排灌事业的良性发展,最后受害的还是农民和农业,希望你们能理解。不过随着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排洪费等公益性支出负担方面,以后国家会逐步改为财政负担是可能的。

谨此回复,谢谢你们对机电排灌事业的理解与支持。

 

 

 

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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