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三、审批对象
以水域或水利工程为依托,进行市级水利风景区建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的要求。
2、拟申请的水利风景区的管理机构健全,隶属关系清楚,业主明确。
3、拟申请的水利风景区管理范围明确,产权清楚。
4、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建设、管理运行。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五、申报资料
1、水利旅游经营项目申请表;
2、申请的有效证件;
3、水利旅游经营项目的简要说明;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6、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综经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综经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