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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一、审批项目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0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三、审批对象

以水域或水利工程为依托,进行市级水利风景区建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的要求。

2、拟申请的水利风景区的管理机构健全,隶属关系清楚,业主明确。

3、拟申请的水利风景区管理范围明确,产权清楚。

4、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建设、管理运行。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五、申报资料

1、水利旅游经营项目申请表;

2、申请的有效证件;

3、水利旅游经营项目的简要说明;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6、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综经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综经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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