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1995]457号文)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1997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第17条:因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区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报批手续,支付开发补偿费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第18条: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或者修建建筑物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审批对象
占用常德市范围内以农业灌溉为主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和灌排工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原水利设施安全运行,不得影响防汛抢险。
2、 兴建的替代工程具备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同等效益。
3、 原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矛盾、争议得到妥善解决,有涉及第三者利益的协议或承诺书。
五、申报材料
1、按规定填写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
2、对现有水利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
3、工程建设方案与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和纵横断面图)及相关部门规划与设计审批文件;
4、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复印件;
5、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A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山区站承办
B 占用灌排工程设施 机电排灌站承办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