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 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或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报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三、 审批对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省水利厅委托审批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
2、跨县行政区的水利工程。
3、使用市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中、小型水利工程。
4、其它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
四、审批条件
1、 工程前期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 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已完成招标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4、 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5、 施工方案必须服从当地防汛调度计划;
6、 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申报资料
1、建设单位施工申请书;
2、项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
3、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
4、项目的监理合同与质监协议;
5、项目的施工图文件。
三、 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水电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