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二、审批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第72项“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三、 审批对象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
1、市立项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中型及以下项目。
3、省水利厅委托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四、 审批条件
1、 有健全的职能机构,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2、 有与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3、 能筹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4、 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五、 申报资料
1、组建项目法人申请报告(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责任分工、实施期限等);
2、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批复”;
3、资金筹措情况及相关材料;
4、其它相关资料(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相关证件,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等)。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水电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 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