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江河(含洞庭湖)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实施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款,“堤垸内原有的江河故道,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
三、审批对象
在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垸内湖泊及其他跨县行政区的非沅澧水干流河段内填堵、占用或拆毁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符合防洪排涝规划。
2、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排涝。
3、不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水事权益。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定的有关协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