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二、审批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第74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
2、《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8条:“洲滩的利用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审批对象
在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其它跨县行政区的重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制定开发利用规划的县级有关部门。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流域的防洪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及航道整治规划。
2、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防洪和建设管理。
3、开发利用规划报告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4、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技术经济要求。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开发利用规划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