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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一、审批事项  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二、审批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11条第五款“蓄洪区内的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等,应当加强维护,不得损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卖;安全楼、安全台不得擅自拆除”。

三、审批对象

变卖洞庭湖蓄洪区市管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及市建安全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安全楼(台)由于老化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

2、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安全楼台由于防洪规划调整经过论证不需要使用。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书;

2、变卖拆除的有关证明资料。

3、与有关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3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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