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二、审批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第11条第五款“蓄洪区内的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等,应当加强维护,不得损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卖;安全楼、安全台不得擅自拆除”。
三、审批对象
变卖洞庭湖蓄洪区市管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及市建安全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安全楼(台)由于老化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
2、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安全楼台由于防洪规划调整经过论证不需要使用。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书;
2、变卖拆除的有关证明资料。
3、与有关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3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