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二、审批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318项“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三、审批对象
在洞庭湖区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跨县行政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河道湖泊综合规划、防洪整治规划及洲滩开发
利用规划。
2、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防洪安全及建设管理。
3、不防碍防汛抢险。
4、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开发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开发利用项目设计有关图纸资料;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但开发利用洲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其经营洲滩的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三的经费交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河道、湖泊的清障。
七、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