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洪泛区、蓄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三、审批对象
在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跨县行政区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洪泛区、蓄洪区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蓄洪安全建设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对防洪、蓄洪、行洪及生态环境无明显影响。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