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必须符合堤防防洪设计标准、遵守堤防管理规定,保证防洪安全,并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三、审批对象
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沅、澧水一级支流大堤
2、淞滋河、虎渡河、藕池河一线大堤
3、南湖撇洪河、冲柳高低水、涔澹撇洪河大堤
4、跨县行政区域的间堤、渍堤和隔堤
四、审批条件
1、兼作公路的防洪大堤堤顶高程、堤身断面已达到设计标准。
2、不得超过三级公路的荷载标准。
3、不得影响防洪大堤的建设(加高培厚)、管理和防洪安全,不影响防汛抢险。
4、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做的对堤防影响的分析报告;
3、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协议;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