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14条:“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修建前款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前进行防洪评价论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审批对象
在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其它跨县行政区的沅澧水非干流河段兴建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及区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的安全,不影响防汛抢险。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4、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游各2~5 公里河道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6、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