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三、审批对象
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跨县行政区非沅澧水干流河段和跨县行政区的垸内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单机500KW以上且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工程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水工程防洪规划所依据的文件;
3、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