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二、审批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196号令)第295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审批对象
在沅澧水一级支流(含撇洪河)及其它跨县行政区的非沅澧水干流河段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土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不得影响防洪规划的实施。
2、不得影响防洪工程的安全、建设和管理。
3、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五、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料及相关图纸,包括工程位置、规模、任务、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湖区站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湖区站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