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储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1997年8月29日颁布)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批对象
填堵常德市城区河道沟汊、储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已经制定的城市防洪规划。
2、不得影响防洪和排涝。
3、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五、申报资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项目建设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城市防洪建设管理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城市防洪建设管理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
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