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三、审批对象
从事水利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A 水土保持项目
市立项、跨县行政区的水土保持项目
B 河道、湖泊、堤防、蓄洪安全建设和水利结合灭螺项目
由市立项、资金来源由市、县(区、市)财政或自筹资金的河道、湖泊、堤防、蓄洪安全建设和水利结合灭螺项目
C 机电排灌和小水电项目
1、单机100KW以上且总装机1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工程
2、单机500KW以上且总装机2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
3、10KV—35KV的输变电站工程
D 山丘区水利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
1、小型水库大坝和灌区工程
2、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
E 城市防洪工程
市立项的城市防洪工程
四、审批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要求。
3、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4、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5、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五、申报资料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表;
2、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初步设计文件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因立项程序简化而不需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A 水土保持项目 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承办
B 河道、湖泊、堤
防、蓄洪安全建
设和水利结合灭
螺项目 湖区站承办
C 机电排灌和小水电
项目 机电排灌站承办
D 山丘区水利工程和
人畜饮水工程 山区站承办
E 城市防洪工程 城防科承办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