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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审批项目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规定:“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三、审批对象

从事水利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A  水土保持项目

市立项、跨县行政区的水土保持项目 

B  河道、湖泊、堤防、蓄洪安全建设和水利结合灭螺项目            

由市立项、资金来源由市、县(区、市)财政或自筹资金的河道、湖泊、堤防、蓄洪安全建设和水利结合灭螺项目

C  机电排灌和小水电项目

1、单机100KW以上且总装机1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工程

2、单机500KW以上且总装机2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

3、10KV—35KV的输变电站工程            

D  山丘区水利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

1、小型水库大坝和灌区工程

2、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集中供水工程项目

E  城市防洪工程

市立项的城市防洪工程     

四、审批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要求。

3、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4、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5、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五、申报资料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申请表;

2、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初步设计文件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因立项程序简化而不需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A  水土保持项目      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承办

B  河道、湖泊、堤

防、蓄洪安全建

设和水利结合灭

螺项目             湖区站承办

C  机电排灌和小水电

项目               机电排灌站承办

D  山丘区水利工程和

人畜饮水工程       山区站承办

E  城市防洪工程       城防科承办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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