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审核
二、审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对象
市立项和跨县行政区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四、审批条件
1、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符合流域和综合规划。
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影响河道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对水体动植物生存等水环境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灰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超过规定的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确定的主要因子,其结论经专家评审论证。
五、申报资料
1、水利水电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的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4、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不需要确定主要因子的,不必提供)。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