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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一、审批项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二、审批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196号令)第300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审批对象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建设项目。

四、审批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五、申报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

5、批复文件规定需作技术评估的,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组织验收和审核,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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