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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审批项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审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兴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时,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审批对象

市立项和跨县行政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五、申报资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名的评审意见。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但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七、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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