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审批对象
在常德市城区河段生产作业(包括采砂、取土、淘金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审批条件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不得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符合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数量和采砂总量的控制要求。
5、配备弃卵接砂船只。
6、经水路交通等部门审查同意。
五、申报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水路交通等部门的同意意见;
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组织单位介绍信。
六、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4]68号 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 13元/本(生产作业后,业主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七、审批时限 8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3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