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大型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审批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市级审批的取水许可项目;
2、市级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3、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
2、符合防洪的要求。
3、符合《水质管理办法》的规定。
4、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5、排污口设置不得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
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五、申报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已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不再提供);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告知相应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