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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取水许可审批
  

一、审批项目   取水许可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3、《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审批对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

1、日取地表水3万-8万立方米、地下水3000立方米-5000立方米的项目。

2、跨县行政区域取水的项目。

3、总装机容量10000-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站。

四、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防洪规划和防洪要求以及水利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3、建设项目的取水和退水应当符合水质管理和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4、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5、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

五、申报资料

1、取水许可预申请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取水许可申请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的简要说明;

3)节约用水措施和节水设施的设计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等有关文件;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5)取水许可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取水许可预申请已提供的,不再提供)。

6)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须提交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7)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4]68号取水许可 10元/本(取水后,用水单位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七、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水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7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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