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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程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一、审批项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对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免予取水许可申请的除外)。

1、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跨县行政区的取水项目。

3、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站。

四、审批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符合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5、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具有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

五、申报资料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表;

2、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评审组组长署名的评审意见。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审批程序

1、受理  由委托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由委托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需要许可、不属于水行政机关管辖的,由委托窗口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时限:即时

2、审查

A、由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科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包括组织听证等,但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10日

B、局领导对审批事项进行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限:3日

3、窗口办结回复  审批项目承办人将行政许可决定交市政务中心委托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时限: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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