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局属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创建满意型机关、服务型机关、务实型机关(以下简称“三型”机关),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水利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都按本办法纳入考核范围,自觉接受考核。
第三条 成立创建 “三型”机关考核委员会,由陈安生同志任主任,姜政安同志任副主任,其他局领导为委员,负责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人事科,由刘晓春同志任主任,曾立宏同志任副主任。
第二章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满意度评价和一次性工作考核。
每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要根据当年度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和本局确定的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提报当年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本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本局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后,考核办公室根据每项工作的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划分分值并评分。考核的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根据本局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方法
第五条 考核的方式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按项目划分分值。专业性工作考核主要通过数据完成指标进行考核;满意度评价考核通过发放调查表进行考核;共同性工作和一次性工作考核主要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50分)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中的指标,分项目计分。扣分以扣完每项指标的基本分为止,加分最高不超过每项指标基本分的25%。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计分标准为:
1、激励性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一定下限标准的指标):
(1)加分。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计算公式:
加分分值=
*该指标基本分值*0.5
(2)扣分。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计算公式:
扣分分值=
*该指标基本分值
2、控制性指标(应当低于或不能超过一定上限标准的指标):
(1)加分。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计算公式:
加分分值=
*该指标基本分值*0.5
(2)扣分。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计算公式:
扣分分值=
*该指标基本分值
指标完成情况由各单位年度终了提报,考核办审核计算得分。
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离退服务科、纪检联络室、内审室等6个行政科室的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不按上述办法确定指标、计算分数,其专业性工作考核目标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制定。
第七条 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25分)
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考核办公室确定,由防汛办、人事科、办公室、财务科、纪检联络室5个责任单位根据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别对本单位分管的主要工作进行考核,每项指标扣分以扣完本指标的基本分为止。
责任单位负责进行日常考核,年底填报《“三型”机关建设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表》,经考核办公室核实后,计算得出各单位共同性工作的考核结果。
第八条 满意度评价考核(25分)
满意度评价指标包括本局领导评价、内部平行单位评价、基层单位评价和外部评价。
一、局领导评价,10分。由局领导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二、内部平行单位评价,5分。主要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协作配合、廉政勤政。
三、基层单位评价,5分。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廉政勤政。
四、外部评价,5分。人民来信来访投诉案件,市民投诉中心转办案件,以及水利网站中的投诉案件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每起扣0.5-1分。
第九条 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次性工作考核只计算加、扣分,不设基本分值。
(一)扣分
1、日常工作安排督办。市防汛抗旱办对全市水利工作会议、重要综合性会议、专业会议以及局长办公会确定的事项,设定工作目标、办理时限及责任人进行督办。对未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的,每次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扣0.2-1分。
2、重大执法过错。发生重大执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在行政复议中被责令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每起扣相关责任单位1分。
3、重大违法违纪。单位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相关责任单位1分;触犯刑律的,每人次扣相关责任单位2分。
4、重大安全事故。因管理不善,致使发生火灾、被盗或车辆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价值2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每起扣2-3分。
5、重大信访案件。发生集体或越级上访案件,每起扣相关责任单位1-2分。
6、重大工作失误。因产生重大工作失误,被省厅或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考核委员会认定,每起扣2分。
以上项目具体的扣分分值,由考核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意见,报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加分: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级以上正式发文表彰的,加2分。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级以上正式发文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1分。单位或个人受到市级表彰的,分别给所在单位加0.5分、0.2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上级推广的,省部级正式公文转发加2分;市委市政府以正式公文转发或在全省综合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
3.论文(500字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加0.5分;在市级发表的,加0.2分。论文获奖的,省级加1分,市级加0.3分。
上述表彰项目属分配指标的,不加分。表彰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同一工作以最高数加扣分,不重复加扣分。
(三)其它
由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它需要加扣分的项目,按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意见计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核分数计算
年度考核分数=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满意度评价考核分数+一次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
第十一条考核的程序
1.年度终了后,各单位填报《专业性工作目标考核表》、《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情况表》,责任单位提交《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年度终了5日内,考核办组织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对各单位提报的考核表进行审核汇总,预发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预发布后7日内,被考核单位可以进行申辩,考核管理人员经审核后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3.年度终了12日内,正式发布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单位,经考核委员会审定,授予 “三型” 机关创建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三型” 机关创建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1、单位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刑事处罚或受记过以上(含)行政处罚或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
2、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经考核委员会认定应实行一票否决的;
3、因管理不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4、单位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5、其它经创建考核委员会认定需要一票否决的。
第十四条 “三型” 机关创建年度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先创优挂钩,与个人年度考核成绩的确定挂钩。
第十五条 “三型” 机关建设考核年度达标分为80分。对年度考核倒数第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