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9〕62号
发布单位: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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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湘价费〔2009〕62号 |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
发文日期:2009-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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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水利 行政事业收费 通知 |
所属主题:法制 |
所属题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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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09-04-22 00:00:00 |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72 |
信息时效性:2014-05-07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收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范围(含减免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水利系统内举办(含各级机关和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三个月以内培训班的收费,由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6〕145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